董事會運作

(七)

1.學校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依規定辦理,並依法辦理財產增減變更登記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2.董事會組織健全,依規定辦理董事長及董事改、補選並定期召開董事會議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3.訂有校長選聘與解聘要點與作業程序,並依規定選聘合格校長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4.董事會能應校方需求,寬籌經費支持校務推動,並尊重學校之行政權責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5.董事會依法遴聘適當人員擔任監察人,並對私校的財務訂有合法的稽核制度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6.其他。

1.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。

2.董事會成員名單以及會議紀錄。

3.其他相關佐證資料。

 

 

1.學校財團法人之設立及變更依規定辦理,並依法辦理財產增減變更登記。

1-1本校於民國85年,依規定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在案,並於民國100年,依私立學校法修訂條文規定,變更為學校財團法人在案。本校於每一年度決算時,皆辦理財產增減變更登記,且不論董事會改選董事長、董事,或財產增減變更登記,皆依照法定程序,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,再公開登報,並送地方法院完成登記。

 

2.董事會組織健全,依規定辦理董事長及董事改、補選並定期召開董事會議。

2-1本校董事會自民國85年成立以來,皆依照「本校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」所規定之程序運作,定期召開董事會,審議預算、決算,以及其他法定職權,並定期改選或補選董事、董事長,以近三年為例,董事會之召開日期及其議決之重要事項如下:

(1)102/10/31審查101學年度決算。

(2)103/07/26 審查103學年度預算

(3)103/10/31審查102學年度決算

(4)103/11/30訂定校長遴選委員會辦法, 通過校長辭職案。

(5)104/01/24遴選校長。

(6)104/07/11討論校地出租案。

(7)104/07/30(六屆10次)審查104學年度預算及選舉新任監察人 。

(8)104/10/31 (六屆11次)103學年度決算

審查

(9)105/03/19(六屆12次)修訂本校內控制

     度 。

(10)105/06/4(六屆13次)董事改選案等。

 

3.訂有校長選聘與解聘要點與作業程序,並依規定選聘合格校長。

3-1本校訂有「台灣省宜蘭縣私立中道高級中學校長選聘及解聘辦法」,並經91年7月28日本校第三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審查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在案。 先後於民國93年、97年與101年、104年依程序選聘曾清來、黃仁相與沈淑瓊、張寬如出任校長,並經主管機關核定。至於校長任期,於101年5月26日本校第五屆董事會第13次會議修正,從第五任開始,奉核由四年一任改為三年一任。

 

4.董事會能應校方需求,寬籌經費支持校務推動,並尊重學校之行政權責。

4-1本校創辦於民國85年,創校之後,即面臨台灣少子化之衝擊,學生人數大體維持在一千二百人上下,經營相當艱苦。但董事會為積極充實校園軟硬體設備,使學生能在設備齊全之環境中學習成長,十多年來發揮勤儉建校精神,多方籌措經費,如今已完成校園七大主體建築,以及一棟美輪美奐的多功能活動中心,總建築面績約達24000平方公尺,每生均可使用樓地板超過20平方公尺,並有室內外球場,以及集高爾夫球、棒球、壘球、足球等功能於一體的球場。

4-2董事會籌措經費之管道有四:

(1)捐助:近廿年來所獲得之各界捐助款項,已超過六千萬元。

(2)爭取各級政府獎補助:近廿年來所獲得之獎補助金額,一億五千萬元。

(3)向地方建設基金貸款:本校分別在建造國中部大樓、中學部宿舍大樓與小學部大樓時,各向地方建設基金貸款3000萬左右,皆能準時清償完畢,迄102年9月時,本校已成功運用地方建設基金之建設融資三次,對校務發展產生重大貢獻,而在自償能力確保基礎下,並未造成本校財務問題。

(4)向銀行融資:本校在興建高中部大樓與綜合活動中心時,曾奉核向銀行辦理專案貸款,用以支應龐大之資金需求,經十多年之攤還,截至105年7月止,尚餘債務約為800萬元,以每月償還45萬元速度遞減債務之中,預計106年底,可清償全部負債。

4-3本校董事會絕大多數由學者組成,每人皆各有本務,除訂定校務之重大發展方向與政策外,在行政方面充分授權校長領導的教育團隊來運作,董事會在人事與財會方面也善盡督導之職責,使校務能維持正常運作。

 

5.董事會依法遴聘適當人員擔任監察人,並對私校的財務訂有合法的稽核制度。

5-1本校依法於民國104年7月30日,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,遴選謝登旺教授為監察人,並報經主管機關於104年10月29日,以「台授教國字第1040123561號文」核定在案。監察人依其法定職權,對本校之財務、財務帳冊、文件及財產資料、決算報告等,進行監察。本校內部控制制度,已經於99年10月16日,第五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通過,並從100年1月1日起實施。在監察人產生之後,又經一年半之運作,提出修訂案,業經第六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,預定從103年1月1日起實施,使本校之財務稽核制度更健全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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